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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体为之一变,欧阳之力也。”
嘉祐三年(1057年),欧阳修加龙图阁学士,权知开封府,拜礼部侍郎,兼翰林侍读学士。
《宋史》称他在翰林八年,知无不言。
嘉祐五年,拜枢密副使。
嘉祐六年,参知政事。
《宋史》称欧阳修“平生与人尽言无所隐,及执政,士大夫有所干请,辄谕可否。
虽台谏官论事,亦必以是非诘之。
以是怨诽益众。”
在这期间,欧阳修因“濮议”
之争,蒙受“不根之谤”
。
他为了辩诬,连上奏札,请求根究蒋之奇对自己的诬陷,甚至“期于以死必辨而后止”
。
于是治平四年(1067年)三月四日,即位不久的神宗乃遣中使赐下“御札”
,告以言者已被“降黜”
,并已“出榜朝堂,使中外知其虚妄”
,且云:“事理既明,人疑亦释,卿宜起视事如初,无恤前言。”
经过这一次被诬,欧阳修对于人生仕途似乎更有所悟:像他这样切直刚正的人,是不适于做官的。
在这之前,已一再求退,在这之后,就更坚决求退。
由于再三请求,终于得罢参知政事,出知亳州。
后又知青州、蔡州。
熙宁元年(1068年)春在亳州时,曾上《乞致仕第一表》,此后又连上数表,请求致仕。
在这期间,王安石执政,推行新法。
欧阳修时在青州,有《言青苗钱札子》,表述自己对于“俵散青苗钱”
的意见。
在俵散青苗钱的过程中,还有两个明显的弊端。
一是“抑配”
,二是“俵散秋料钱”
。
欧公在《言青苗第二札子》中有很透辟的分析。
他说:臣窃见自俵青苗钱已来,议者皆以取利为非。
朝廷深恶其说,遂命有司条陈申谕,其言虽烦,而终不免于取利。
然犹有一说者,意在惠民也。
以臣愚见,若夏料钱于春中俵散,犹是青黄不相接之时,虽不户户缺乏,然其间容有不济者。
以为惠政,尚有说焉。
若秋料钱于五月俵散,正是蚕麦成熟、人户不乏之时,何名济缺?直是放债取利尔。
……以此而言,秋料钱可以罢而不散。
这些意见,可以说是完全正确的。
对青苗钱作了具体分析,不是一概否定。
他所不赞成的,是俵散“秋料钱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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