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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秋水解释:“只是借鉴当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。
出版物包括书籍在内,而出版书籍只会适用更严格的认定标准,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本案。
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标准。”
被告反驳:“有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》第二条,只要是具体描写性行为的书籍就是淫秽物品,不区分整体还是部分,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。”
唐秋水见招拆招:“可惜这部行政法规早在2001年10月的时候就被废止了。”
双方争执不下。
唐秋水一边迎战一边暗叹:到底是谁在黑公安不懂法啊,这不是挺懂的吗?
法官再次出面主持大局:“原告有没有证据提交?”
唐秋水忙说有的,她从手边的档案袋里拿出准备好的证据,一式两份。
“我来吧。”
坐外面的梁渠主动当她助理,帮忙把证据交了出去。
这份?s?证据是唐秋水做的。
里面是广大读者对但书作品的评论,她把这些评论截图打印了出来,还做了数据分析:
“有近80的读者认为涉案作品的故事性很强,情节流畅,并且能从中学到很多东西。
其中的肉,也就是所谓的性行为描写,只不过是锦上添花,只占很小的篇幅,是为推动剧情服务的。”
法官简单翻阅了一下,问被告意见:“被告当场质证吗?”
两位民警对视了一眼,看向唐秋水:“这些是全部的评论吗?”
唐秋水如实回答:“不是,是随机挑选的一部分。
原告的作品受众太广了,不可能把所有的评论都收集起来。”
被告质证:“因为是电子材料的复印件,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,关联性亦不予认可。
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,被告查到,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是原告的忠实粉丝,经常在原告的作品评论区出现,并且一直管理着原告的超话,两个人存在除委托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,所以不排除原告代理人在收集这些评论时存在很强的倾向性,片面地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评论,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。”
唐秋水微笑了一下,不再多言。
法官问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补充意见,被告说没有,唐秋水说有。
她看向旁边的柳声:“希望法官能给原告本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。”
柳声把交叉在桌肚里的双手拿出来,紧张地咽了咽口水,一时词穷。
职业使然,性格使然,比起语言,她向来更喜欢用文字交流。
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把事情分析得头头是道,语言往往是冲动的,莽撞的,不经大脑的。
而文字却可以在斟酌,润色,深思熟虑后形成。
她无疑是个出色的文字创作者,但她的演说技能接近零。
唐秋水小声鼓励她:“说出你最真实的想法就好。”
柳声环顾一周,在场所有人的视线都无一例外地落在她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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